邱和順案—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全台葬儀社評價
然而,兩個案件皆查無任何證據可證明邱和順等被告確實涉案。...如果有30分:來司改會,與我們一起拿起筆,寫封信給邱和順,讓在監所裡的他,親收來自你的關心。
連署聲援立即赦免邱和順:實現遲來31年的自由!
立即連署[1]
邱和順是受國際關注的台灣死刑犯。不公平的審判,讓他冤屈地在獄中度過了上萬個日子……
1988年,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依秘密證人的指述,循線逮捕了邱和順等12名被告,指控他們共同犯下1987年11月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以及同年12月震驚社會的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
然而,兩個案件皆查無任何證據可證明邱和順等被告確實涉案。檢方的控訴,完全是建立在被告等人的288份自白筆錄上。全案充滿瑕疵,被告的自白前後矛盾,不僅柯洪玉蘭的頭顱與四肢始終未被尋獲,陸正迄今也依舊行蹤成謎。
審理過本案的數十名法官,缺乏道德勇氣作出無罪判決,也不願承擔過去的錯誤。隨著刑事妥訴審判法的通過與施行,被羈押了近23年的邱和順,於2011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隨時可能被執行。
即使當年的承辦員警已因刑求遭監察院彈劾,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甚至有警員本於良心,願意出面為被告作證遭受刑求的事實,但法院仍無意傳喚警員,調查有利被告的證據,重新審理此案。
刑求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在擔任監察委員時,親自聆聽了卷內尚留存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9月,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為由,提案糾正負責承辦的10名警員和2名檢察官。1998年,法院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4名員警有罪確定。意即,邱和順等人當年確實是在刑求逼迫下完成自白筆錄。
然而法院在兩案的審理中,卻只排除了錄音帶中有明顯刑求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仍將其他被告筆錄之內容當作證據。這明顯違反了檢方應負責舉證沒有刑求的法律規定。
圖片1 陸正案被告鄧運振應訊時下身僅著三角內褲。共同被告之偵訊錄音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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