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你願意拿2千萬關12年嗎?冤獄冤債全民買單 ... | 全台葬儀社評價
2018年9月6日—...可對其求償,但最後卻是不了了之,都是全民買單。(法律,司改人權,司改人權蘇友辰,蘇友辰,鄭性澤,冤案,刑事補償,蘇建和,冤獄賠償)
鄭性澤死刑冤案於2017年10月26日獲得再審無罪宣判定讞,前此被囚禁4,322天的死牢,於2018年5月向台中高分院提出刑事補償(原名:冤獄賠償),請求以每日5,000元計算,用以彌補司法錯誤對他所造成的多重傷害。但承審合議庭於8月30日僅判決補償他每日4,000元,共計1,728萬8,000元,究竟是否適當?有無不公平的適法性問題,引發眾議。
有關刑事補償金額的決定標準,依照《刑事補償法》(以下簡稱《刑補法》)第6條第1項規定,是以每日最低3,000元到5,000元補償。而第8條規定,在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且要注意:第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第二,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的程度。以本案來說,台中高分院再審確定判決認定鄭性澤確有遭受刑求取供的情形。因此,當年參與調查的公務員行為應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存在,殆無疑義。而從鄭性澤被囚禁時間長達14年,其不僅喪失人身自由,幾已耗去人生最精華的部分,再加上釋放前每天面臨可能隨時遭受執行槍決的恐懼,以及餘生的怨懟等情節觀之,其所受損害至深且鉅,鄭性澤要求每日以5,000元最高額補償實不為過。
不過,台中高分院法院補償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員警蘇憲丕被槍殺時,鄭性澤人在現場,身上也持有槍彈,認為其違法不當之行為在先,依社會一般通念及客觀情狀,其自身行為具有可歸責的事由,因此,認為以補償每日4,000元為適當。
值得推敲的是,所謂依社會一般通念的標準不免過於抽象,而且再審確定判決已明確宣示:「原判決關於共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殺人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被告無罪。」是以,刑事補償庭以請求人另所犯前已執行之持有槍枝罪,作為可歸責事由而予酌減金額,自有重複評價之違誤。
猶記得蘇建和等三死囚案,三人曾遭羈押4,170天,於2012年獲判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每人2千多萬元。惟刑事補償庭不顧原確定判決認定蘇建和有遭受刑求逼供之事實,並且排除使用該非出於自由之供述作為證據。詎補償庭未經合法調查,竟率稱原判決「未認定三人確係遭警方刑求」等語,要求三人對自白犯罪負過失責任,屬於可歸責事由,而從最低3,000元遽減為每日1,300元(蘇建和、劉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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