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全台葬儀社評價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祭典、安葬(厝)申請等事宜之策訂及執行,並辦理空軍公墓及其 ...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軍葬厝設施:指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及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二、亡故官兵:指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及退伍除役官兵。三、遺族:指亡故官兵或其配偶之法定繼承人。亡故官兵無遺族者,由遺產管理人代行本辦法所定遺族相關事項。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祭典、安葬(厝)申請等事宜之策訂及執行,並辦理空軍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管理及維護。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祭典及安葬(厝)申請事項之策訂及執行。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一、曾獲頒勳章。二、服役滿二十年以上。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前項人員及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曾獲頒獎章者,得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國軍各地區忠靈塔。空軍亡故官兵有前二項所定資格者,得選擇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二、在感訓期間死亡。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遺族自費將該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遷出。
亡故官兵之未再婚配偶申請葬厝時,應與其同碑同穴合葬或共厝於國軍葬厝設施。現役或退伍除役官兵之配偶先亡故時,得先依第四條所列資格,定其配偶之葬厝設施,辦理安葬(厝)。前二項之配偶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已安葬(厝)者,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出。配偶先行安葬(厝)後,現役或退伍除役官兵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亡故官兵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軍事機關(構)受理:一、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二、安厝於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人員或機關(單位)向前項所定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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