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注意!到職90天內做這件事,就有機會轉正職 | 全台葬儀社評價
2019年7月2日—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 ...
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待遇、福利等各方面都不如正職員工,因為派遣公司常常用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僱用,導致派遣勞工受僱狀況不穩定,面臨需要常常換工作甚至失業的風險
阿昌在人力銀行網站看到電腦公司門市部員工的職缺,於是投遞履歷前往應徵,由綠葉電腦公司人資主管面試,獲得錄取後,被告知職缺是掛在紅花人力資源顧問公司的派遣工,雖然阿昌實際上每天工作的地點是綠葉電腦公司門市部,但勞健保是保在紅花公司,簽約的雇主也是紅花公司而不是綠葉公司,紅花公司跟阿昌簽的是一年一聘的聘僱契約,阿昌覺得怪怪的,這樣的安排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由於雇主僱用勞工的成本(除薪資外還有勞健保、勞退準備金)及風險(勞檢、勞資爭議)年年上升,有些企業雖有人力需求,但不想直接僱用勞工,就跟人力派遣公司簽約,把想要用的勞工掛在派遣公司名下,再跟派遣公司簽約,將勞工派至要派公司工作,例如本案中的綠葉公司就稱為「要派單位」,紅花公司就是「派遣事業單位」,兩家公司簽訂「要派契約」,由綠葉公司實際指揮監督阿昌,阿昌就是派遣勞工,向綠葉公司提供勞務(參見勞基法第2條第7-10款)
明明是綠葉公司要用人,卻要紅花公司僱用阿昌,再派到綠葉公司實際工作,這個制度就叫做「派遣」,阿昌的身分就是「派遣勞工」,這個制度不是台灣發明的,在歐洲、日本都有類似作法。
不過因為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待遇、福利等各方面都不如正職員工,又因為派遣公司常常用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僱用,如果要派公司不需要這個人力了,派遣公司也往往到期就不繼續僱用,導致派遣勞工受僱狀況不穩定,面臨需要常常換工作甚至失業的風險。甚至有的派遣公司惡意積欠工資,但因為勞工跟要派公司並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也無法要求要派公司給付工資,求償無門。派遣勞工權益保障顯然不如一般正職勞工,頗受關注勞工權益的專家學者及勞權團體抨擊。
因此立法院在2019年5月修正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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