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間借貸需不需要舉證? | 全台葬儀社評價
2015年1月13日—1.贈與對象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2.近年聽到多次;不論是匯入款、匯出款、透過人頭往來款,似乎所有的資金流動, ...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13
目前遺產與贈與稅稅率同為10%,若直系親屬間都能以借貸為由移轉現金資產,遺產稅課徵將形同具文。 延伸閱讀:以借貸為由來規避稅賦。[1] 另外,稅法規定的舉證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如已提出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應認稅捐機關業已證明稅捐債權之存在;如當事人予以否認,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以下是2013年3月19日所發;若不能舉證非屬贈與,即須繳納贈與稅。
案例概述: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臺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
藉此案例提醒三點;
1.贈與對象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2.近年聽到多次;不論是匯入款、匯出款、透過人頭往來款,似乎所有的資金流動,若遭稅務稽徵機關查核時,都準備以〝借款〞為理由搪塞。 請參見以下稅務機關針對以借款為名目認可的要件;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2.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3.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其他具體事證。
*雙方若有訂定借款合約,需經公證機關公證
3.舉證責任的歸屬。稅捐稽徵機關如已提出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應認稅捐機關業已證明稅捐債權之存在;如當事人予以否認,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稽徵機關就課稅處分之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惟稅捐機關並未直接參與當事人間之私經濟活動,其能掌握之資料自不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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